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北京有没有工伤超过48小时死亡还被认定的案例
这不是北京的案例,但可以作为参考;
甲系A公司员工。某日,甲在工作时,突发疾病,立即送至医院进行抢救。终因脑干出血、癫痫、高血压、肺部感染,医治无效,入院4日后宣告医学死亡。
甲配偶乙一个月后向当地人社局提起认定工伤申请。人社局受理后经审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甲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为由对其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乙不服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遂以该人社局为被告,以A公司为第三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引发本案。
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法院终采纳我们关于“脑死亡即死亡”的意见,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被告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甲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判决生效后,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甲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广州一保安脑死亡抢救超48小时不被认定工伤,以时间判定会不会太冰冷?
我近在网上看到了这一条消息,广州一保安脑死亡抢救超48小时不被认定工伤,当我看到这条消息时,我觉得很心痛。又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因为脑死亡而失去生命,每年都会有这样的一些案例。可是让人心疼的是,居然是通过时间来判定这种不是工伤,我觉得这种行为太不道德了,以时间来判定我觉得真的很冰冷。这位保安生命后一刻可能都是在工作,可是抢救无效,后又不被认定为工伤。就只是因为他抢救的时间超过48小时,从而被拒绝认定为工伤,这种行为真的太让人寒心了。
一、一定要学会劳逸结合,适当休息
像上面提到的这位保安一样,他突然出现身体不适,被判定为脑死亡。每年我国都会有这样的案例,这一件一件让人感觉到心痛的案例,可是,人的生命失去了就永远回不来了。这位保安或许是因为过度劳累,没有休息好,突然就出现了身体不适的情况。后的结果也让人心痛,经抢救无效,后还是失去了一条活生生的生命。所以,我个人认为,一定要学会劳逸结合,不管工作有多忙,还是要适度的休息的。人不是神,一旦长期过度劳累,身体就会容易垮掉,身体一旦垮掉,就容易出现一系列的疾病。
二、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
像上面提到的这种事情一样,这位保安已经去世了,这已经是一个事实,人也已经回不来了。可是,就是因为一个时间,超过48小时的抢救,就被拒绝认定为工伤。我觉得这种真的太死板了,规矩是死的,可是规矩也要灵活一点,也需要人性化。就因为一个时间,就直接被拒绝认定为工伤,换做是我,我肯定也会不服。所以说,有些东西是可以灵活一点的,没必要那么死板。
哈尔滨一门卫拒被认定工伤,为何48小时内不“死”就没赔偿?
因为公司的规定不合理,而且在赔偿制度上存在bug,同时侵犯了员工的劳动权益,所以才会有这样奇葩的赔偿制度。
没在 48 小时内「死掉」,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工伤?
题主你提到的这可是近某乎问答平台的榜首话题,虽然是旧闻,但热度依然不减,说明这个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关心的,大家对工伤以及时间界定存在很大争议。
我来给大家简要的说下题中提到的这个事情,据相关新闻报道:2023年3月 ,哈尔滨某供热公司值班门卫马某,在凌晨值班过程中突发头疼,接着被送到医院抢救,几小时后被诊断为“脑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和心跳,为了工作在外的女儿回来看父亲后一眼,马某妻子需要做出决定:48小时内拔掉氧气管,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超过48小时,很大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终妻子等到了女儿回来,共同决定拔掉氧气管,让马某临床死亡,此时距马某住院超过了61个小时。终,马某的死亡被当地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接着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
这让人们看到了法律薄情的一面,很多网友看到这件事都无法接受,但从法律层面讲,这的确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死亡的定义是“心肺死亡”,但医学技术不断发展,心肺功能即便丧失了,还是能通过呼吸机等先进的医疗设备可以维持生命,“脑死亡”的说法也就出现了,但是脑死亡只能延长死亡时间,不可恢复,目前咱们国家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把“脑死亡”作为死亡的判断标准 。
所以大部分情况下,包括题主提到的案件,丧失心肺功能,法律宣告死亡的时间的确超过了法律规定的48小时,人社局和法院不支持工伤认定完全法律规定。
有人说,也有很多超过48小时被判定为工伤的案件,但你要知道,那些只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如果法律都根据每个人的情况来随便更改,那就没有标准了,法律也就失去了该有的作用。
关于工伤的法律规定中,就是这个“48小时”是工伤认定的难关卡,所以也就有很多像马某这样的案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因为时间的问题,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在2023年也做过答复,大致意思是在工伤认定这个问题上,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现阶段国情,还要考虑到用人单位、社保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度扩大。所以才做出了这个规定,而对于没有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其他社保渠道给予保障。
关于工伤认定中48小时这个限制,我想大部分人都会认为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不足,其实本人也是这样认为的,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肯定会引发分歧和问题。对此,相关部门应该也要高度重视,努力完善这项制度。
脑出血办理视同工伤成功案例有哪些?
脑溢血办理视同工伤案例极少,故提供一下类似工伤成功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一:李某与西安某报社工亡待遇纠纷案(晚上在家中休息猝死,认定为“视同工亡”)
【亮点】家中猝死仍被认定为“视同工亡”,认定过程利用“举证责任”获得突破。
【案情概要】李某丈夫杨某为西安某报社编辑,2011年某日上班时间称自己感冒感觉头晕,后与同事一起离开办公室回家。次日凌晨4时多,李某发现休息的丈夫昏迷不醒,遂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11时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并中枢性呼吸衰竭。后李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认定视同工亡。西安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某丈夫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条件,不予认定。后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一审,受理部门均维持不予认定的结论。李某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中院认为某区人社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撤销区法院判决,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经过半年多时间,李某多次催促下,去人社局才做出决定,但仍然是不予认定。经行政复议又维持,后再次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庭审质证后发现,区人社局始终认为李某不能提供感冒症状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证据,所以不予认定。余伟安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人社局犯的大错误就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其作出错误的决定。终一二审人民法院从根源上理清了法律关系,均认为区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之后区人社局重新认定杨某死亡视同工亡,几经诉讼,视同工亡认定结论生效且该案的工亡待遇也经法律程序裁决生效,现已履行完毕。
案例二:张某猝死家中电梯口获工伤认定案
【亮点】家门口猝死职工被认定为视同工伤成功案例。
【案情概要】张某是陕西某煤化工有限公司的大巴司机,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单位办理了工伤保险。2014年12月某日早晨6点左右张某出门前往公司,在家中电梯口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家属要求单位申报工伤,单位以张某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为由,拒绝申报。张某家属无奈,遂委托余伟安律师代理本案。经律师调查案情了解到事发时张某的值班时间是前一日15时至事发日9时,因大巴司机特殊的工作环境加之单位并未提供等候发车的休息室,所以张某在家中等候发车。余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张某的情况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随后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但延安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经过行政复议陕西省人社厅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暂时的失败让张某家属略为灰心,但律师认为本案有些特殊性,有很多疑难点,对于终的胜利还是要有信心。律师决定坚持诉讼程序,将陕西省人社厅和延安市人社局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新城区人民法院。本案经过两审法院审理,终都采取了余律师的观点,认定张某死亡视同工伤。接到生效判决后,延安市人社局认真履行生效裁判,终依法重新认定属于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截止目前,该工伤认定结论已经完全生效。至此经过两位律师近两年的努力,让这样一起“司机一大早出门前往公司猝死自家电梯口”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以认定为“视同工伤”的结论划上句号。
案例三:邓某与某劳务公司工伤待遇案(不存在劳动关系仍认定为工伤)
【亮点】阎良区首例经法院裁决不存在劳动关系仍被认定为工伤的成功案例。
【案情概要】邓某于2015年9月与罗某签订劳务合同,约定邓某在罗某位于阎良某工程中从事木工工作,该工程由四川某建筑劳务公司发包给罗某。同年10月邓某在工作时不慎从架板上坠落,经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腰4-5,腰5骶1椎间盘突出症。后邓某申请仲裁,阎良区劳动仲裁委裁决邓某与四川某建筑劳务公司劳动关系成立,该公司以未向邓某支付报酬、未对邓某进行劳动用工管理、未与邓某建立劳动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二审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劳动关系不成立。邓某对于工伤认定很悲观,无奈之下委托余伟安律师代理该案。余律师坚信该案能够获得工伤认定,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认定过程中,姜律师出具了同样是团队代理的西安首例同类型成功案例判决书(法律文书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雁行初字第00116号),就相关理论进行了充分沟通,终阎良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邓某受伤为工伤。该公司向西安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随后该公司又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法庭审理过程中余伟安律师认为,本案应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规定,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罗某,受伤的邓某虽是罗某招用,但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该公司应承担邓某的工伤保险责任。主审该案的法官表示,此类案件比较特殊,之前还未曾审理过,认真听取了律师意见并表示会认真研究判决。终,法院认为阎良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和西安市人社局复议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了该公司诉讼请求。至此,经过余律师两年多的努力,本案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仍被成功认定为工伤。
案例四:杨某与四川某环卫管理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工亡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兼得案)
【亮点】女性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事故发生时58岁),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经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后,工伤认定部门态度由不予受理改变为受理,并认定为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兼得”案例。
【案情概要】杨某母亲蒋某入职于四川某县环卫所从事环卫清扫工作,2015年5月与该环卫所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同年7月蒋某在从事清扫工作时被货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肇事方赔偿杨某合计50余万元。杨某在处理完交通事故后向环卫所提出索赔,环卫所拒赔。无奈之下,杨某寻求律师帮助,杨某在四川成都、内江等地咨询律师多人,然而律师都表示比较悲观,理由是《四川省关于贯彻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后来,杨某多方打听找到余伟安律师团队来处理本案。经律师代理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不予受理,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后,人社局终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环卫所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蒋某与环卫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蒋某所受伤害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余伟安律师认为,蒋某和环卫所虽然所签的合同名称为劳务用工合同,但合同内容具有行政隶属的性质,如除提供劳动外蒋某需接受管理、服从安排、遵守规章制度等,所以可以确定蒋某与环卫所劳动关系的存在。其次,法律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蒋某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在工作时所受伤害仍应由《工伤保险条例》调整。本案经过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和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审理,两审法院均认可余伟安律师观点,终认定内江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随后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工亡待遇,仲裁庭全额支持了杨某请求的工亡待遇共计57余万,环卫所已经按程序履行。
案例五:冯某与西安某社保中心工伤待遇纠纷行政诉讼案
【亮点】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拒付工伤待遇,民告官行政诉讼胜诉案例。
【案情概要】冯某为西安市某公路收费站职工,2013年9月从宿舍楼前往收费站岗亭时,被一辆面包车撞伤,单位确认为工伤,并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14年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肇事司机承担一百五十七万的赔偿责任。2015年因肇事司机去向不明,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致无法执行,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冯某无法获得肇事司机的民事赔偿,遂向西安市某社保中心提出工伤待遇支付申请,但该社保中心以交通事故已判决赔付,且申请工伤待遇数额巨大为由拒绝支付相关费用。2016年冯某委托余伟安律师、贠梦辰律师代理该案提起行政诉讼,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及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应予支持。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该社保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冯某支付全额工伤待遇。
案例六:田某与西安某高校工亡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兼得案例
【亮点】“季节工”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个人与高校(事业单位)之间的工亡待遇劳动争议,在劳动仲裁阶段取得兼得裁决效果实属不易。
【案情概要】老田从2009年11月进入西安某大学从事锅炉工工作,每年上班四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办理工伤保险。2014年3月田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其家属小田等与肇事司机达成调解协议,司机一次性赔付人身损害赔偿40余万元。小田认为父亲属于工亡,向单位主张工亡待遇遭到拒绝,单位认为与锅炉工老田不属于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因此认为不属于工伤,无奈小田诉诸法律程序。2015年7月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老田与该大学存在劳动关系。同年10月西安市长安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老田死亡视同工亡。2016年4月余伟安律师接受小田等家属委托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60余万。其间该大学对于工伤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致仲裁中止审理,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后,经过两审终审,均认定田某的死亡“视同工伤”。中止事项终结后,仲裁庭再次开庭审理,并裁决支持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请求。仲裁庭庭审过程中,余伟安律师认为焦点问题是“兼得”和“补差”的法律适用问题,终,仲裁庭采纳了余伟安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支付死者家属工伤待遇。通常仲裁庭依照《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会作出“补差”裁决。本案经过律师努力在劳动仲裁阶段成功取得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兼得效果也属少见。
案例七:陈某工亡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兼得案
【亮点】交通事故赔偿金超过工伤待遇数额,未经诉讼,经律师交涉,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交通事故与工亡待遇“兼得”案例。
【案情概要】陈某是西安某公司驾驶员,2014年9月某日夜间,在重庆驶往达州方向高速公路上,因陈某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故障,将车停在紧急停车道内下车排除故障。肖某驾驶一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行驶中,在此路段因未降低行驶速度,其车头右侧与陈某所架车辆左侧相撞,又与中央隔离带防护栏相撞,导致陈某车辆向前滑移,右后轮碾压正在该车下方排除故障的陈某,致陈某当场死亡。此事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家属在处理过交通事故获得近60万余元赔偿后,向西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亡待遇。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认为交通事故已经赔偿高达60万余元,因此拒绝支付工伤待遇。遂委托余伟安律师团队代理本案,经几位律师多次与西安市莲湖区社保机构交涉,终工伤保险基金同意支付,并于2016年9月18日支付56万余元。
案例八:孙某诉陕西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案
【亮点】交通事故与工伤(伤残九级)待遇?“兼得”;一审判决“补差”,二审改判“兼得”。
【案情概要】2012年4月孙某入职陕西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同年11月在单位工作期间,在指挥车辆停车时被车辆撞伤,住院期间交通事故获得赔偿。2013年6月西安市未央区人社局认定孙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5年9月孙某因2012年“老工伤”再次去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孙某多次向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屡次被拒绝,之后找到余伟安律师请求帮助。2016年3月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评定,孙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但仲裁委只支持2015年二次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生活护理费,共计7900余元,未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三个一次性”伤残待遇。遂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院认为孙某在交通事故中已获得赔偿金,单位只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肇事方的赔偿金的差额共3万余元。余律师认为,法院判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补差”没有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支持,理论上两者属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实践中两者也是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经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了余律师的观点,改判公司向孙某共支付10万余元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九:张某与北京某商贸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案
【亮点】入职一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超市小时工促销员与展台商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城市里上班,每天花两小时回农村家中休息,仍属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案情概要】张某的丈夫田某于2015年2月4日经人介绍,入职北京某商贸公司合作商华润万家西安咸宁店,担任促销员,华润万家为其办理了入职手续,2015年2月11日正式上班,工作时间为8时至18时。2月17日晚20时左右,田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勘察现场无法查明肇事者,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无事故责任。田某妻子张某向北京某商贸公司主张田某的工亡待遇,未果,遂委托余伟安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律师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确认田某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辩称,田某以小时计算报酬,每天结清报酬,双方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但是,经律师了解,田某在该公司展台从事生鲜冷肉销售工作,其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且该公司向田某支付工资,同时接受该公司委托华润万家超市的管理。以上都表明田某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西安市仲裁委认同律师的观点,裁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后该公司起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过两审终审,法院皆判决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之后,律师代理张某申请工伤认定,西安市新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田某死亡为工亡且已生效。
案例十:李某诉西安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亮点】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劳务公司,建筑工人仍被确认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概要】2016年6月老李进入西安某建筑公司位于高陵区工地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9月某日,老李驾驶电动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老李儿子小李向该公司主张工亡待遇未果,委托余伟安律师团队代理本案。该建筑公司在庭审过程中举证《劳务合同》,证明高陵区工地所有劳务均已发包给陕西某劳务公司,试图否认与老李存在劳动关系。律师前期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成功取得部分录音及书面材料作为证据适用,并终经过法庭调查以及激烈的法庭辩论,高陵区仲裁委和高陵区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建筑公司虽已经将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但公司本身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通过本律师提供的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足以证明死者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筑公司提供的《劳务合同》不影响其与死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经西安市高陵区仲裁委裁决,确认老李与陕西某建筑公司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后该建筑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高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再次维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第一次突出性脑出血当场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如没有死亡,那么不能按工伤程序处理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因此,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上班时间工人被工友铁锤砸头致脑死亡,这可以算工伤吗?
上班时间工人被工友铁锤砸头致脑死亡,这可以算工伤吗?
很多人为了养家糊口贴补家用都会选择出门打工,虽然是为了赚钱才选择长途跋涉去外地,但是家里人肯定是希望工作顺利平平安安的回家。但是宗师傅的遭遇却让一家人伤透了心,宗师傅在工地上工作的时候被一个一块的工友用榔头砸向头部,导致了脑死亡,现在整个人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家人赶往事发地点,希望能够让肇事者和当地工地负责人承担赔偿费责任,可是施工方却回复这不属于他们的责任,这也让宗师傅的妻子抱头痛哭。
一、事件梳理
宗师傅自己一个人长途跋涉从老家江苏前往重庆工地打工,工作了两三个月每天都会往家里打电话报平安。
但是宗师傅的妻子自从接到了工地上打来的电话,从此便整天以泪洗面。自己的丈夫出门打工的时候好好的没有任何问题,现在一通电话告诉他丈夫在医院病床上躺着,以后下半辈子的生活都需要专门的人照料。
? ? 据说宗师傅当天在工地工作的时候,被一个工友用,用榔头砸中头部宗师傅被砸倒在第。当时被送往了医院,医院诊断已经脑死亡了。宗师傅的妻子、儿子和一些亲人听到消息赶到了事发地点,他们特别希望当地工作的施工方能够给一个方法。为什么好好的一个人就一块干活的工友痛下狠手?
? ?认清宗师傅的家人怎么在工地嚎啕大哭,施工方的负责人都没有露面。一直都没有任何回应和表示。难道白白就这样了吗?没有人负责这件事情嘛?谁该为宗师傅的脑死亡负责人?
? ? 当时一起在工地的另外一位工友叶师傅说,两个人平时根本没有什么矛盾,大家平时都在一起吃饭聊天,完全让外人不知道感到非常意外发生这种事情。
? ? 那个砸人的工友当时就已经跑路了,叶师傅发现宗师傅在地上躺着,和其他的工友来不及干活就抓紧报警,也及时拨打了救护车把宗师傅送到医院去抢救。可是已经无济于事。
二、事件反思
宗师傅一家子希望当地施工方能够出来解决问题协商赔偿问题, 但是工地上的负责人却回复他们没有责任,表示不愿意赔偿。当地的社区也是在积极协调这个事件。
? ? 宗师傅出事地点发生在工地,虽然工作场所比较简陋艰苦,可是施工方负责人也应该提前为各位工人购买保险。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及时监督各位工友的动向。当地施工方应及时承担起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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