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发生医疗纠纷,不一定就是医疗事故,如果不具备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就不能鉴定为医疗事故。下面几种医疗纠纷就不构成医疗事故。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1)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义务献血法》规定,医疗机构的血源都来源于血站。血站在采取血液前有一系列的检测筛查手段,做为医疗机构来说,用血液与用药品道理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找出医务人员的过失和违规情节。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如患方不按照医嘱服药、私自外出延误诊治、不向医务人员反映真实情况、拒绝配合医务人员合理必要的治疗措施、术后过早行动等等。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龙卷风等。
(二)其他不具备医疗事故构成要件的情形:
(1)医疗合同纠纷。医患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即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医疗技术服务,患者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在这一合同关系履行的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纠纷,如收费是否合理纠纷、支付了费用后未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等,这些纠纷不需要进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行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在科研、教学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患者签字同意进行试验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3)无过错用药中因药品质量不合格发生的纠纷。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不合格造成病员伤残或者死亡。在这类纠纷中很难找出医务人员的主观过错和违规行为。对于这类纠纷,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向药品的销售者(医疗机构)和生产者(药品的生产厂家)追偿,当然也可以将医疗机构与生产厂家连带在一起一并起诉。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护。
(4)医疗器械质量不合格发生的纠纷。与药品质量纠纷道理是一样的,由于医疗器械不合格致病员伤残或死亡,比如,在给患者做心脏病手术时,体外循环机(一次性用品)突然出现故障停止致病员死亡。应当由生产器械的厂家承担产品质量不合格致患者死亡的责任。在这类案件中,很难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和违规。患方可以直接将医疗机构(销售者)和生产厂家(生产者)一并起诉,受害者的权益就能得到保护。
(5)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行为。在医患关系中,一般都是因为在治病过程中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过失而发生损害患者的后果的,医生和患者是基于医疗合同走到一起,不存在事先的利害冲突,很少有利用医疗手段杀人和伤害而达到报私仇之目的的。一但有故意杀人和伤害,即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受害方可直接向司法机关控告,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6)非法行医。指的是医疗机构和人员不具备法定的资质,医疗机构未经许可,人员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及其中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并追究法律责任。不得进入医疗事故鉴定。
(7)一般医疗差错。指增添了患者的痛苦,但未造成明显的人身损害的行为。这类行为中医务人员存有过错,只是没有明显的后果,因实体上明显缺乏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这类行为也不进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有很多种,医疗事故是因为医务人员的失误而造成病患的损失才叫做医疗事故,而医疗纠纷很有可能会因为一些其他费用问题而造成的纠纷。所以医疗纠纷不一定是因为医疗事故构成,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那么就不能判断其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途径
(一)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并签订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书中的规定。
这种解决方式的根本特点在于:当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和医方不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介入其纠纷,只通过双方协商即可使纠纷得以化解。通过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已被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只要医患双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弄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既有利于双方互相谅解,不伤感情,减少精神损耗,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处理和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这样做,最终有利于医疗事纠纷的及时解决,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移交全医学组织鉴定;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医疗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此鉴定结论,既是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依据,又是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卫生行政部门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双方当事人,促进协议的达成,使医疗纠纷得以解决,这就具有行政调解的性质;同时,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处理决定不提出异议,不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处理决定便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中的有关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诉讼解决。所谓诉讼解决是指通过法院的审理来解决医疗事故纠纷。诉讼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制观念的重视和提高,变得越来越重要。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我们要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