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怎么处理举报非法行医,过度医疗检查侵权的构成

2025-02-05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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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卫生局怎么处理举报非法行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三、非法行医的界定

情节严重是指: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过度医疗检查侵权的构成

过度检查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违反基本诊疗规范,采取与所患疾病无关的、不必要的诊疗检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定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过度检查是过度诊疗行为表现内容之一,是相对独立的医疗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内容:

1、过度检查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医疗服务机构或者是具有行医执照的个体诊所

。其主体不包括非法行医的主体和要点服务人员,但包括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服务人员。

2、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提供了超过患者本身所需的医疗服务。

此种医疗服务行为超出了疾病治疗的实际需要,对疾病的治愈、康复没有积极效果,是不必要的、多余的、不合理的。

3、须造成了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是指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伤害以及对隐私权和名誉权等的侵害。过度检查行为导致的医疗损害包括对患者带来的经济损失和过度检查行为造成的患者人身伤害。有过度检查行为但没有损害后果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疗损害。

4、过度医疗检查行为和医疗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医疗行为自身就带有一定的风险性,患者遭受的不良后果也可能是因为患者体质特殊、病情异常或不可抗力、医疗水平不足等原因导致的,过度检查行为和医疗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过度的侵权行为,即要求该过度医疗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后果或是其原因之一或者加速了损害后果的形成。

5、医方有过错。

过度医疗行为中的过错是指该行为违反了医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以及其他因医患关系所应负有的合理诊疗义务和注意义务。过度医疗行为中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并且如果故意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还可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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