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归属适用原则是什么,大额医疗按年收费怎么核算

2025-02-05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归属适用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归属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为:

(1)损害结果。如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出现死亡、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等。

(2)过错行为。即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所违之法,除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外,还包括医疗行政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办法、医院的有关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则,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标准等。其通常表现为:误诊、贻误治疗、不当处方、手术或处置导致患者不应有的伤害、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致使患者受伤害或其他损失。

(3)因果关系。即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件,医方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由于医患关系属医疗服务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医方负有提供正确、及时、符合规范要求的医疗服务的义务。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出现损害结果的,应由履行义务的医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可以免责。从占有证据的关系讲,在医患关系下,所有的医疗措施、药品提供、医疗设备都是由医方提供的,有关的数据材料、医疗记载也都是由医方掌管和占有,显然应由医方提供这样的证据。在有关的操作过程中,行为的实施者是医方,治疗终结以后的现场保管包括发生治疗事故、医疗差错后现场的保管也在医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中对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医疗损害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中,首先应由原告(患方)就损害结果这个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患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害结果确实存在,自然无医疗损害责任可言。然后再由被告(医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两个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医方)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或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则被告(医方)就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行为是在医疗活动中实施的,而在损害结果发生后已成为过去。虽然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医方,但为了防止医方利用专业技术优势和掌管病历资料的便利,影响公正处理。



大额医疗按年收费怎么核算

一、大额医疗按年收费怎么核算?

大额医疗按年收费可以通过医院收费票据或医保报销票据来核算或者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查询的数据来进行核算都可以。

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规定:大病医疗支出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住院费用的结算,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中住院费用在第二年年初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

二、如何计算根据医院收费票据或医保报销票据

当纳税人对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查询的数据有疑问时,还可以凭医院收费票据或医保报销票据来计算“个人负担金额”,具体如下:

1.医院收费专用票据

一般情况下,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账户支付 现金支付-非医保费用

“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需要计算本年度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是否超过15,000元,超出部分可填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封顶80,000元。

2.医保报销票据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医疗保障中心出具的报销单自行计算。

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个人账户总支付 个人现金支付-非医保自付-不重复支付费用-大病保险给付

注意事项:

1、大病医疗支出中,如果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在次年汇算时享受扣除。

2、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或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3、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大额医疗按年收费核算不是很难,除了可以通过自己到医院治疗医院出具的原始凭证和票据或者到医院那边去打印出院详细的费用汇总单进行核算外,也可以登录国家的医保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的数据来进行核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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