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特点及法律依据详解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归属问题往往有着不同的看法和需求。为了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应遵循以下特点
特点一书面形式
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约定的明确性和有效性。书面约定有助于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特点二财产范围限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仅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这意味着,双方不能对婚姻关系终止后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
特点三外部对抗效力有限
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依法不产生外部对抗效力,除非相对人知道该约定。也就是说,如果第三方不知道该约定,那么该约定对第三方不产生约束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具体如下
约定内容
1. 归各自所有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2. 归共同所有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3. 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约定形式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债务清偿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