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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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在婚姻财产中的归属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险金的归属问题因保险种类、受益人以及支付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对相关情况的详细说明
1. 具有人身属性的保险金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属性的保险金,或者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通常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这一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况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健康问题获得保险金;
受益人因被保险人死亡而获得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有特别约定,则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
2. 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况
被保险人因生存至约定年龄而获得保险金;
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且被保险人已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费。
同样,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有特别约定,则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以下法律条文为上述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财产分割所需证据
离婚财产分割时,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双方共同收入的证据清单,包括财产的品名、数量、规格、购买时间、存放地点等;
房产证或购房资金来源等材料,如房产为共有财产。
通过以上详细说明,相信您对保险金在婚姻财产中的归属问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