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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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不可放弃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探视权,虽然看似是离婚后父母的一项权利,实则更是一种不可随意放弃的法定义务。法律明确指出,探视权既不能被放弃,也不会被法律所承认。这是因为探视权不仅仅是一项权利,它同样承载着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和义务。
离婚后,能否放弃孩子的探视权?
答案是否定的。即使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也不能被放弃。这是因为探视权既是父母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父母双方不得擅自放弃。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并且这一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离婚后的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1. 探望权的主体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配合。
2. 探望权的行使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进行。
3. 探望权的中止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可能损害子女健康成长,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中止不是终止,而是暂时停止探望权。
4. 探望权的恢复中止情形消失后,由法院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5. 探望的方式包括短期探视和逗留式探视,具体方式和时间可由父母约定或法院判决。
6. 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探望权源于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因此,当事人不能在调解协议中自愿放弃对未直接抚养的孩子的探望权。对于自愿放弃探望权的调解协议,法院应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