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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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重要性与不可剥夺性
探视权,作为无子女监护权当事人之间的一项重要权利,承载着特殊的意义。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这种权利的设立,旨在维护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情联系,确保双方都能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探视权是不可以被剥夺的。
探视权的行使原则
探视权的行使,始终应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最高原则。如果探望权的行使与子女的最佳利益相悖,那么应当考虑中止或限制探望权的行使。这一原则的贯彻,旨在确保子女在情感和心理健康上得到妥善照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若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与监护权、抚养权的关系
在我国,虽然不存在亲权的法律制度,但民法典对监护权有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监护人,离婚后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不享有直接的监护权。因此,探望权并非监护权。
探望权与抚养权是离婚诉讼的两个独立内容。离婚后,一方取得抚养权,另一方则取得探望权。这两个权利虽然相对独立,但又相互制约。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享有抚养权的同时,应履行协助义务,使对方实现其探望权。若不履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享有探望权的同时,也负有尊重对方抚养权的义务。若横加干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
探望权问题的处理建议
在处理探望权问题时,应首先寻求双方协议解决,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这不仅有利于缓解父母双方的矛盾,也有利于今后双方的执行,避免给子女造成心理上的影响。针对不同的离婚案件,应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耐心调解,避免急于求成或不负责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