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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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的顺序与亲属抚养的可能性
《民法典》并未对抚养的顺序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生父母已故或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的法定抚养义务,使得他们在抚养顺序上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是基于他们对孙辈的深厚情感和责任担当。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父母去世或无力抚养时怎么办?
孩子是夫妻爱情的结晶,是父母的心头宝,也是家庭的希望。然而,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不幸,当未成年孩子的父母不幸去世或因故无力抚养时,孩子的抚养问题便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抚养的概念与条件
抚养,是指长辈对晚辈的供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抚养人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才能由生父母的亲友抚养父母均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父母双方均无力抚养子女,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力抚养子女。
法定抚养义务与亲属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规定,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但除了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其他亲属、朋友对于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然而,我国法律也鼓励其他亲属、朋友主动承担抚养责任。
抚养人的范围与顺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抚养人范围广泛,不仅限于法定抚养义务人,还包括其他亲属和朋友。如果其他亲属、朋友有抚养能力和意愿,且更适宜抚养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在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由他们抚养。
抚养的顺序与条件
尽管《民法典》未对抚养顺序作出规定,但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抚养顺序上享有优先权。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愿意抚养未成年人;二是他们具备抚养能力。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愿抚养,而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抚养,通常情况下会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结合亲疏关系、抚养能力和意愿等因素确定抚养人。
抚养关系的成立与适用
我国法律并未对抚养关系的成立或生效要件作出明确规定,也不要求抚养人履行特定收养程序。只要抚养人从事了人们通常理解的抚养行为,即可认为抚养关系成立。但需要注意的是,抚养关系成立后,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并未建立父母子女关系,也未消除被抚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因此,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民法典》收养一章的规定。
如果亲生父母发生意外或无力抚养孩子,同时符合上述抚养条件,可以把自己的孩子交由亲友抚养。这不仅是对孩子的一种关爱,也是对家庭责任的一种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