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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探视权法律规定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探望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若父或母探望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一旦中止的事由消失,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内容
第六十五条若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可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若一方请求中止探望,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探望权次数规定及注意事项
探望权的次数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应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宜过多。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双方约定。若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一般情况下,探望次数为每月两至三次,但具体情况会因家庭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法院的判决也会有所差异。目前,法律并未对探望次数作出明确规定。
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子女,既无法律依据,又不符合情理,更与现代文明社会发展不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