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恋爱期间财物赠与的法律处理
在日常交往中,情侣间互相赠送礼物、发红包等行为,属于一般性质的赠与。一旦财产权利转移,赠与已经实际履行,分手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恋爱期间特殊金额转账的法律性质
恋爱期间,一方经常向另一方转含有“520、1314”等特殊意义数额的钱款。这种特殊金额的转账,通常被推定为表达爱意、赠与性质,一般不会认定为借贷行为,因此分手后反悔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大额赠与
恋爱期间,如果一方进行大额的金钱财物赠与,如汽车、房产等,且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这种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婚外情中的财产处理
如果恋爱的对象是已婚人士,有配偶者如果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未经配偶方同意属于无权处分。如果配偶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通常予以支持。
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恋爱期间,男方家长为了表示对女方的认可,自愿向女方赠与彩礼金。如果男女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赠与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如果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以酌情扣减计算后予以返还。
“青春损失费”的法律依据
情侣分手后索要“青春损失费”缺乏法律依据,通常不予支持。男女双方自由恋爱,在一起交往,更多是感情上的维系,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只是分手通常不涉及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
同居关系解除后的精神损害赔偿
同居关系解除、恋爱关系终止后,一方当事人仅以双方曾经同居为由,要求另一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通常不予支持。
终止妊娠、分娩后的费用承担
同居关系解除、恋爱关系终止后,如果女方因为终止妊娠、分娩遭受精神、身体伤害,可以要求男方负担住院费、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并可以要求男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
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涉及财产纠纷的,如果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基于双方共同法律行为所取得的,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当事人要求依法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解除同居关系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以上是我们在恋爱期间应当知道的10个法律常识,基本能够涵盖恋爱中遇见的法律问题。当然,有其他问题也可以与我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