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离婚损害赔偿概述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建立在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这一前提之上。法律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过错情形一是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二是与他人同居;三是实施家庭**;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案例简介
原告余某1与被告胡某于2013年结婚,育有一女余某2。2017年,胡某提出离婚,并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余某2由胡某抚养,余某1支付抚养费。2019年,余某1进行亲子鉴定,发现余某2并非其亲生子女。余某1认为胡某隐瞒实情,欺骗其抚养非亲生子女,遂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争议焦点
胡某是否需要返还余某1已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判决
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余某1抚养余某2的费用25000元;
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余某1精神抚慰金5000元;
驳回原告余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需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前提是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法律列举了以下几种过错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本案中,胡某与他人孕育子女后又与余某1结婚,存在过错。余某1在离婚两年后才得知所抚养的子女非亲生,自尊心受到严重打击,并因此受到严重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判决胡某应赔偿余某1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返还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