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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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详解
在探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来分析,包括原因、请求权人以及处理方式等。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点
《民法典》对这两种婚姻类型的规定,虽然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1) 形成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由于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禁止性条件,如近亲结婚、重婚等;而可撤销婚姻则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合意,如受胁迫结婚。
(2) 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仅限于当事人本人,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当事人或其利益相关者。
(3) 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的请求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处理方式
1. 可撤销婚姻的处理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需要注意的是,撤销请求只能由受胁迫的一方本人提出,且必须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超过法定期限,则撤销请求权消灭。
2. 无效婚姻的处理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视为共同共有,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子女抚养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规定。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虽然都是违法婚姻,但二者在原因、请求权人以及处理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这类婚姻问题时,我们要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