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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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未登记婚姻的处理及假结婚证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对于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时,法院应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
时间界限与处理方式
具体来说,1994年2月1日以前,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那么他们的关系将按照事实婚姻处理。而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双方共同居住但未补办结婚登记,则他们的关系将按照同居关系对待。
假结婚证的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假借他人名义领取结婚证并不构成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因此,法院不能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在这种情况下,结婚证登记的双方并非事实上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
从形式上看,进行结婚登记的双方是夫妻关系,但实质上,真正的夫妻关系是那些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双方。
法律途径与后续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假借他人名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不具备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因此,登记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该结婚或协议离婚。婚姻解除后,双方的法律关系将根据共同居住期间的生活状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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