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串通悔房?巧妙应对化解危机🔥

2025-07-17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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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离婚分房纠纷处理新规定详解

自十天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以来,对于离婚分房纠纷的处理有了明确的界定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这一规定对于近期频发的夫妻“串通悔房”、房产加名以及“房产随子女”等现象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呢?下面我们来一一解析。

联合署名房产离婚分割新规

夫妻双方联合署名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这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约定了份额,这种约定虽不体现在房产证上,但在房管局登记时,会明确按百分比共有,离婚时也按照此比例划分;另一种是没有份额约定的默认共有,这种情况下,房产所有权确认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也会考虑到首付、还贷中双方实际付出的比例,有所偏向。

为了避免联合署名后的财产分割纠纷,夫妻双方最好在共同登记房产时,便有婚前或婚后协议,明确写清楚房产的所有比例。

“串通悔房”现象将受限

过去,一方卖房而另一方毫不知情的情况并不少见,另一方可能要求追回房子。然而,在房价上涨的背景下,不少夫妻通过打官司“串通悔房”,这种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远多于真正为离婚而私下转移财产所引发的纠纷。

新解释出台后,“串通悔房”现象将受到限制。新解释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孩子利益保障未涉及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孩子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婚姻法新解释中,虽然从女方怀孕、流产等方面对孩子进行了关注,但未对孩子出世后的权益有具体规定。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可能协议后房产归抚养方,但这主要看夫妻双方的情况,而不是法律强制要求。孩子权益保障可以通过抚养费来解决,而房产等夫妻财产的分割与此并不直接相关。

温馨提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可点击此处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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