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恋爱关系中的自愿原则与法律保护
1、当男女双方基于纯粹的爱慕而自愿交往时,即使恋爱最终失败,也不应受到社会舆论与道德的指责。恋爱期间,双方同居是自愿行为,分手后,若一方以贞操损失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诉求是不合理的。
2、依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法律中并未规定赔偿青春损失费的相关条款。
3、《合同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婚姻、收养、监护等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则应适用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4、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只要“婚前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那么该约定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5、在婚姻法及其他民事法律规定中,虽然可以对家庭财产进行约定,但对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并未规定可以采用约定的制度。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虽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若一方无法提供被胁迫签署协议的证据,法院可以认定双方协议合法有效。
温馨提示民法典施行与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法律。如果您在婚姻问题上遇到任何疑问,欢迎点击此处查看相关内容。若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