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案情概述
2009年,王某与赵某相识并迅速步入婚姻殿堂。婚前,两人感情融洽,但婚后关系逐渐平淡。2001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承诺相互尊重、帮助、爱护,并约定若一方出现道德问题导致离婚,需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共计100万元。然而,2004年,因家务琐事争吵,王某离家在外租房居住,两人自此分居。赵某发现王某有婚外情,并收集了照片和录音等证据。赵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索赔100万元。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分歧
夫妻忠诚协议,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若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的协议。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1. 支持观点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基石,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中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
2. 反对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无效。
评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性
作者认同反对观点,理由如下
1. 道德义务非法律义务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因此以此为基础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2. 婚外情非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未将婚外情等行为视为违法行为,忠诚协议将不道德行为等同于违法行为,与法律规定不符。
3. 违背损害填补原则婚姻法规定损害赔偿应依据损害事实计算,而非预先约定,忠诚协议预先确定赔偿数额,违背了这一原则。
4. 青春损失费违背公序良俗青春流逝是自然规律,与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因此无需用金钱赔偿。
作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