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规制概述
在探讨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规制时,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国际上关于婚前协议约定财产制的两种主要立法模式。第一种是限制(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如德国、瑞士等国家所采用。这种模式在民法中设定了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并允许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他们之间适用的财产制,而不允许他们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
第二种是任意(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如日本、韩国、波兰等国家所采用。这种模式同样设定了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但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行创造约定的内容。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了三种约定财产制的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及限制共同制。然而,作者认为,这些类型不应成为限制当事人约定的唯一选择。例如,夫妻双方可能希望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各自所有,但财产增值部分归共同所有。这种兼顾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特点的剩余共同财产制,虽然现行法律不允许,但可能是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
婚前财产协议的要素与原则
婚前财产协议的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代理制度。这意味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意思自治。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可以撤销。
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符合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积极倡导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协议的对象可以是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积极财产、消极财产(即债务)以及既存财产和预期财产。
此外,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通过这样的规定,婚前财产协议不仅能够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还能在出现争议时提供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