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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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与离婚如何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近期,许多网友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这一离婚条件产生了疑问。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解答这一问题,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夫妻分居的类型
夫妻分居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 客观原因导致的分居例如,夫妻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城市,没有共同生活的条件。这种情况下,即使分居时间超过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理由。
2. 主观原因导致的分居如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未能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导致的分居。这种情况下,若分居满两年,则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时间计算方法
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时间计算,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 计算起点从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直至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为止。
2. 连续计算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若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之前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将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请点击此处查看更多信息。如需法律帮助,请咨询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