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感情破裂新途径✨多角度解析🔍28字以内📏

2025-07-17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婚姻法弹性条款与离婚案件审理标准

为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新增了弹性条款,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若符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不应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离婚案件审理的四个关键方面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通常会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构成了完整的认识结构与整体。在认定夫妻感情问题时,不仅要看到夫妻感情的过去和现在,还要对夫妻关系前途有所预测。

调解与判决维护婚姻与子女权益

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希望,应加强调解和好之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若夫妻关系确已完全破裂,和好无望,无法调解和好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应做好不离一方的工作,准予离婚,并妥善安置子女的相关问题。

最高法院1989年司法解释的参考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这些情形与《婚姻法》(修正案)没有冲突,依然具有参考价值。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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