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归属与按揭问题解析
通常情况下,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按揭房屋亦然。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以个人财产办理的按揭手续,否则在离婚时,这类房屋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与普通房屋并无二致。银行以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为由,缺乏理论依据。
转按揭手续的办理银行立场与实际还贷人的关系
一方面,银行不能以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而变更债务人(名义还款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实际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而非产权证上的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
离婚判决中的房屋分配兼顾信贷利益与家庭需求
另一方面,房屋产权在离婚时的分配,不应仅考虑银行的信贷利益,而应综合考虑对房屋的实际需求,并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法院在判决时,不能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为标准,而应全面考虑。
夫妻债务连带责任银行追究责任与内部效力的区分
根据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责任。然而,根据规定,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或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于债权债务的分配,也仅对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判决或协议中确定的债务承担比例,不能对抗债权人(银行)。若离婚当事人一方因连带责任承担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比例,可以向对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