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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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子女探望权的行使与原则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是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途径。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往往成为焦点。那么,在离婚诉讼期间,子女能否随时探望父母一方?以下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探望权的行使原则
根据新修订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义务主体为随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这里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婚生子女与父母、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同意继续抚养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探望的内容包括见面、交往等。见面可以是直接见面,也可以是短期共同生活;交往则包括互通书信、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根据探望时间的长短,可分为暂时性探望和逼留性探望。暂时性探望时间较短,方式灵活;逼留性探望时间较长,被探望子女可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探望权的行使基准
(一)以未成年子女为基准
人民法院在确定探望权具体行使方式、时间和地点时,应本着“以未成年子女为基准”的原则。探望权的安排因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包括周末探望、假日探望等。法院在判决或调解协议中应对探望权的安排作出明确规定,增强可操作性,避免执行时发生争议。
(二)方便探望人为原则
本着方便探望人探望的原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负有协助义务,协商确定合理的探望时间、地点、方式,或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调解协议安排探望时间。当子女拒绝探望时,应做好子女的说服工作,不得设置障碍或教育子女拒绝探望,否则将侵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的探望权利,需承担侵权责任。
在离婚诉讼期间,男女双方仍属于夫妻关系,因此可以随时探望子女。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时间由双方协商,若法院判决,则按法院判决结果执行。如需法律帮助,欢迎读者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