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配偶离婚流程详解📜🔍

2025-07-16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特殊情况及生活扶助请求权

在婚姻生活中,有时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那么,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面临离婚时,他们有哪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呢?以下,我们将为您详细解读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生活扶助请求权的法律知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则进一步规定,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存在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其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配偶,则应先通过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人,再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生活扶助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中,若被确认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均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情形,对方在离婚时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或一定的财产,以保障其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秩序。

生活扶助请求权的注意事项

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请求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给予帮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生活扶助请求只能在离婚之诉中提出。这种补偿是基于与另一方的婚姻关系而进行的,婚姻关系结束后,双方之间就缺乏相互补偿的依据,因此另一方就丧失了对另一方的补偿请求权。

2. 生活补偿款只能一次性支付。对于另一方给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济帮助,是考虑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而非抚养的义务。法律上这样的设定是为了照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后的生活。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婚姻关系解除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扶养义务应由监护人承担。

3. 不能以生活需要帮助为名义不同意离婚。在审判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近亲属,往往在离婚时提出过高要求,如对方不答应就坚决不离婚,或要求离婚后继续承担扶养义务等,这些均属于不合理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内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生活扶助请求权的法律知识。如有更多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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