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婚内财产协议纠纷频发,四大无效条款需警惕
自《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夫妻开始重视婚内财产协议的签订。然而,随着协议数量的增加,相关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据笔者及其团队今年以来的观察,涉及婚内财产协议的纠纷已超过十起。在实务处理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常见的无效条款,以下将详细解析
(一)财产归子女所有赠与未完成,协议无效
部分夫妻在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实际上,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但根据法律规定,动产需完成交付,不动产需办理登记手续,财产所有权才能转移。因此,即使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只要财产权利未实际转移,赠与行为视为未履行,赠与人有权随时撤销。我们曾遇到5份此类协议,均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二)离婚无财产限制婚姻自由,协议无效
有些夫妻在协议中承诺,若有人提出离婚,则不能分得夫妻共有财产。此类约定实际上限制了婚姻自由权,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三)免除抚养义务损害子女权益,协议无效
尽管夫妻关系好坏不一,但抚养子女通常是双方共同的责任。然而,部分父母因各种原因约定孩子归一方抚养,这种约定不合法。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财产协议中,关于放弃抚养子女、由某方承担全部抚养费用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这部分内容通常无效。当承诺全额承担抚养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时,另一方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四)出轨净身出户缺乏法律依据,协议无效
夫妻忠诚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部分夫妻为了安全感或因一方曾出轨,约定出轨方需净身出户。此类约定缺乏法律依据,出轨违反的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因此不能作为法院判决净身出户的依据。
以上四点是我们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被法院裁决无效的条款。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夫妻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条款无效而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