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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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送养与非法收养法律如何规定?
近期,民间送养和非法收养的现象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有的父母在离婚后都不愿抚养孩子,选择将孩子送人;有的家长在网络上发布送养信息,索要所谓的“感谢费”或“营养费”;还有人在收养一段时间后遗弃被收养的孩子。那么,关于送养和收养,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以下是法报君采访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邓雯芬律师的解读,让我们一起了解其中的法律要点。
生父母能否任意送养孩子?
生父母是否可以随意送养孩子,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首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被送养人和送养人的主体范围有明确规定,只有同时符合条件,才能进行送养。
根据《收养法》第4条,以下三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送养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而《收养法》第5条则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这三类主体可以作为送养人。
生父母除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原则上不能以放弃抚养权为由,私自将孩子送养。但《收养法》第7条也做了例外规定,即年满35周岁的无子女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年龄限制。例如,父母可以将13周岁的孩子送养给孩子的伯父(38周岁,膝下无子女),这属于亲属之间的“过继型”送养。
想要收养孩子需满足哪些条件?
收养人想要收养孩子,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收养人需具备法定条件,如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不适宜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此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关系成立后能否解除?
收养关系的有效成立,需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人和送养人签署收养协议,并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能否解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讨论。
如果养子女未成年,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养子女的同意。如果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若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解除收养关系。
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的行为是否违法?
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的行为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考虑收取费用的数额、目的、送养子女的原因等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如果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个孩子都是独立的个体,他们不是生父母或养父母的附属品。在送养、收养过程中,遵守法律相关规定,以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为出发点,是对孩子的保护,也是对收养人、送养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