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离婚登记注意事项与所需材料
男女双方当初因情投意合步入婚姻殿堂,如今因感情不和选择分手,协议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那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有哪些注意事项?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让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
离婚登记地点与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若双方在外地,需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不得在外地民政局办理。
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男女双方需携带以下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若办理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或一方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或外国人,还需出具以下证件和材料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华侨、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内容要求
离婚协议书应明确载明以下内容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处理意见
财产分隔问题的处理意见
债务处理问题的处理意见
若协议书内容不符合要求,将无法被婚姻登记机关认可,进而影响离婚登记的办理。
离婚冷静期制度
自2021年民法典生效后,协议离婚实行30天的冷静期。首次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只能提交离婚申请材料,不能当天领取离婚证。提交材料后,需回家等待30天。30天后,若双方仍决定离婚,则可再次前往民政局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