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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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管辖权约定法律视角下的探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听说离婚协议中会约定过错损害赔偿、抚养费逐年递增、债务尽归一方等内容,但鲜少听闻有关于约定管辖法院的条款。然而,在2021年9月,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案件引发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案例回顾管辖权异议引发的争议
该案件中,原告请求将婚生女变更由其直接抚养,而被告则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称其长期居住在南京市J区某处,已形成经常居住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规定,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J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被告提供了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水、电、燃气费缴费记录等证据。
原告的立场离婚协议中的管辖权约定
面对被告的异议,原告提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根据双方就管辖法院的约定,本案应当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解读离婚协议中的管辖权约定是否有效
那么,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管辖呢?答案是不能。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管辖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且必须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离婚协议作为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殊协议,不符合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约定管辖的情形。
法官观点离婚协议的特殊性
法官指出,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它本质上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而签订的特殊协议,对协议双方的婚姻、子女抚养等重大人身权利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因离婚协议发生纠纷,不属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约定管辖。
离婚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发现不少当事人对离婚诉讼的管辖存在误解。离婚纠纷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但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做了有限突破。具体而言,如果夫妻一方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夫妻双方均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则又回归到“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