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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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定义与成立要件
事实婚姻,指的是那些没有正式结婚登记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得到周围人认可为夫妻关系的同居状态。
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以下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构成事实婚姻
1. 时间要件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
2. 形式要件必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客观的夫妻同居事实。
3. 实质要件必须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且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只有当上述三个要件同时具备,事实婚姻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则一律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使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形式要件具备,但若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如重婚或近亲结婚等),也不具有婚姻效力。
事实婚姻的解除与财产分割
一旦成立事实婚姻,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登记婚姻。解除事实婚姻需要通过法定方式,通常是通过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财产分割方面,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将依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配。若财产混同,则推定为共同共有;若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则按份共有。若不能认定事实婚姻,则财产分割将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在同居关系中,双方各自的生产经营收入属于个人,但共同生产经营所得或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则属于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