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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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审结情况
在一场关于变更抚养权的纠纷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以及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裁判要旨
1. 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妥善解决。
2.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一审情况
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杜某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判令婚生女王x如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2. 判令被告支付婚生女王x如从2016年8月22日起至起诉之日期间的抚养费45000元(每月抚养费1000元);
3. 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婚生女王x如年满18周岁之日止,每月1000元抚养费;
4. 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二女。2016年8月22日,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长女王x如由被告抚养,杜某不支付抚养费;次女王x一生由杜某抚养,被告王某不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原告称,婚生长女、次女均在原告处抚养,被告曾给付过部分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本案中,婚生长女长期与原告一起生活,且向法庭表达了愿意与母亲一同生活的意愿,故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将婚生女王x如变更为由原告抚养的诉求。
二审情况
上诉人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上诉人王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王某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杜某辩称
被上诉人杜某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认定及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