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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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某甲
委托代理人陈建生,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
案件背景与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自2016年5月20日起,由审判员王云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甲及其代理人陈建生、被告王某及其代理人陆某均出席了庭审,案件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黄某甲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甲诉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自XXXX年XX月起,被告王某多次离家出走,原告曾尝试将其带回家中,但被告坚决不归。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破坏夫妻感情,对家庭和孩子漠不关心。经过多次沟通,情况毫无改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被告王某的答辩意见
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但若原告同意以下条件婚生子黄某乙由其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归还其陪嫁的六万元存款、车辆购置款中的三万元(原告出资九万元,被告应得四万五千元);返还电脑、首饰;以及去年工资三万元,则可以考虑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结果与理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XXXX年相识,XXXX年XX月举行婚礼并领取结婚证,XXXX年XX月生育儿子黄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随后因生活琐事和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原告提出离婚请求。法院确认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是一段美好的旅程。然而,生活的平淡与矛盾是每个人必须面对的。在婚姻出现裂痕时,双方应努力挽救,而非轻言放弃。法院不希望看到家庭破裂的悲剧,因此给予双方一段时间,希望夫妻关系能够随时间缓和,双方能够互相理解和支持,用智慧和真爱化解矛盾。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