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目次
《解释(一)》修改制定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确保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效实施,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完成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后,新制定了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其中《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便是其中之一。本文将围绕其制定背景和相关重要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解释(一)》修改制定的原则
在《解释(一)》的修改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1. 坚持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将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作为重要工作,在司法解释清理中,特别注重保留相关规定,弘扬家庭美德,坚决反对家庭**。
2. 坚持司法为民原则司法解释的清理尤其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如细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监护人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完善亲子关系确认、否认之诉的条文等。
3. 坚持严格依法和分步走原则在清理修改原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法典规定,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对已经被民法典吸收的规定,不再纳入《解释(一)》;对其他与民法典规定不抵触的,以保留为原则,整体思路是不做大的修改。
《解释(一)》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删除原有司法解释“1年期间”的规定
删除了涉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确认婚姻无效、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方面的“1年期间”规定,并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
(二)对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调整
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从一审终审的特别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并针对程序设计的变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三)关于同居关系问题
废止了关于同居的司法解释,并对补办登记、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体系化协调问题
明确了婚姻撤销权不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撤销权消灭的规定,以体现婚姻家庭编保护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基本价值取向。
(五)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
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归属等问题进行了体系化整合,并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