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7日,原告李某某在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孙某某及其妻子姜某某涉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在这起案件中,孙某某在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以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某借款206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以15%的年利率计算利息,并承诺在2020年8月15日前偿还本金及利息。然而,还款期限到期后,孙某某并未履行承诺。李某某遂将孙某某及其妻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北戴河区法院调取了孙某某的银行流水,经质证核实,孙某某并未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而是用于网络博彩。鉴于孙某某在借款过程中存在编造合同、私刻公章、虚构事实、参与网络博彩等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若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符合特定情形,则除外。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予支持。
《民法典》在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民法典》的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有助于扭转婚姻存续期间债务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局面,从而更好地保护非举债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使得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更加公正、合理。这一规定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