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案情概述
被继承人段山和崔梅,于2003年和1998年相继去世,留下四个子女段段段三(已故)和段四。段三与孙婷育有一女,名为段三琳。段山和崔梅去世时未留遗嘱,段山生前拥有北京市西城区1801号和309号房屋产权。段四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承担了主要的照顾责任,而其他子女则偶尔探望。
继承争议
段段段三琳主张309号房屋为段山的已购公房,且段山与崔梅初婚,去世后未对房屋进行继承分割。段四则强调自1985年起便与父母同住,结婚后也一直居住在此,并承担了照顾父母的主要责任。段四认为,自己应获得房屋的50%份额,而其他继承人仅逢年过节探望,未实际承担照顾责任。
证人证言
庭审中,证人李增财证实段四在段山和崔梅生前一直悉心照料。段一仅偶尔回家,段二则经常回娘家。赵山江证言显示,段一过年过节会看望父母,段二则来得较多。赵民富表示,段四结婚前后一直与父母同住,承担了赡养和照顾责任。钱宽山作为段四的朋友,证实崔梅曾称赞段四孝顺。段段段三琳认可李增财和赵山江的证言,但对钱宽山和赵民富的证言表示怀疑。
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涉诉房屋应作为段山和崔梅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考虑到段四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了主要的扶养责任,可以依法适当多分遗产。段一和段二也承担了相当的扶养义务,应适当分配遗产。段三琳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继承其父段三应当继承的份额。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各继承人的具体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