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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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和谐共生,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实施原则与责任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全社会共同参与。通过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升人口素质,推动适度生育,优化人口结构,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以及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政府领导与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确保本条例的贯彻落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相关人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共同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 宣传教育与保障
每年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等部门应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大众传媒有义务进行社会公益性宣传。学校应开展生理卫生、青春期和性健康教育,保障育龄人员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 人口发展规划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各级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生育调节
公民享有生育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对于生育三个子女且有子女残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七章 计划生育服务
提倡优生,鼓励婚前医学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应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提供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八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各级政府应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保障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和产假。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将依法受到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