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一效力持续新婚姻法财产分配调整✨

2025-07-15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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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于2020年12月25日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共包含91条内容,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框架,主要分为六个部分一般规定(5条)、结婚(17条)、夫妻关系(16条)、父母子女关系(23条)、离婚(29条)以及附则(1条)。值得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并未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收养的相关规定。

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有17条条款保持不变,57条条款无实质修订,16条条款有实质修改,此外,附则中的施行时间也进行了调整。总体来看,该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汇集自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子女抚养若干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等。

第二部分主要修改

(一)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方面

1. 删除了多处“一年”期间的规定

删除了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确认婚姻无效须在“一年”内提出申请的规定。

删除了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删除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年”期间规定。

2. 增加了婚姻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的例外情形

受胁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两种情形下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最长五年撤销权消灭的规定。

3. 修改了离婚后发现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行为而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

将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至三年。

(二) 诉讼程序方面

1. 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诉讼程序

确认婚姻无效之诉不再按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相关条款在表述上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改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不再是一审终审。

对于婚姻效力的审理只能以判决形式作出。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效力问题不再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后者优先审理。

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

删除了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案件的程序规定。

2. 撤销无民事行为人的配偶监护资格案件的诉讼程序

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关于“依照特别程序”的规定。

3. 解除同居关系可否受理问题

对于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情形,不予受理。

(三) 实体规定方面

1. 对**的定义

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关于“家庭**”的定义,不再以“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为要件。

2. 对婚姻无效的认定

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第四项关于有权以夫妻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的规定。

3. 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认定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基本沿用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但就婚后购房父母出资的认定进行了修改,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4. 对亲子关系的确认或否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增加了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

5. 降低了变更抚养关系时未成年人表达意见的年龄要求

将原《子女抚养若干规定》的第十六条关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征询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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