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女职工“三期”保护哺乳期、哺乳假与哺乳时间详解
在今年的劳动节期间,让我们共同探讨女职工在职场中的“三期”保护问题。这其中,哺乳期、哺乳假和哺乳时间,是三个至关重要的概念。接下来,我们将一一为您解读。
哺乳期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规定,哺乳期通常是指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这段时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需按照规定,对女职工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
《劳动法》明确指出“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同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法》也作出了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此外,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哺乳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进一步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由此可见,上海的哺乳假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可以批准”,另一种是“应当批准”。
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对女职工“三期”保护中的哺乳期、哺乳假和哺乳时间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女职工的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