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夫妻共债责任共担🔗

2025-07-15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法律视角下的现实挑战与应对策略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生产经营需要,不可避免地与第三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这些债务关系呈现出由生活性债权债务关系向经营性债权债务关系转化的趋势。然而,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通过离婚手段逃避债务履行,以及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定性,将直接影响夫妻间非举债一方或债权人的利益,也极易引发道德风险。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类型

1. 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举债时没有夫妻的共同约定,但是举债之后经配偶追认为夫妻共同所负的债务。此即“共债共签”制度,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或者事后追认原则。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所产生,一般包括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如衣食住行、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

3. 虽为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个人债务的主要类型

1. 一方的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支出的除外;

2. 一方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

3.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4. 发生于夫妻分居、协议或诉讼离婚等夫妻关系不稳定期间的债务。

共同债务的认定难点

1. 家庭日常生活水准、共同生产经营界定难;

2. 债务用途证明难;

3. 举债期间债务人夫妻感情状况证明难;

4. 父母对子女家庭出资性质认定难。

律师建议

(一)债权人如何避免被“坑”

1. 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或事后取得非举债方追认;

2. 将借款汇入非举债方账户,由非举债方账户收取借款;

3. 要求以非举债方财产为债务提供担保。

(二)非举债方如何避免“被负债”

1. 避免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不以自己名义向债权人偿还任何本金或利息;

2. 避免用自己的账户接收配偶的个人借款;

3. 避免在配偶借款前后购买大宗商品,如房屋、轿车等;

4. 签订协议,对债务负担进行约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4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3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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