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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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正式印发,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17日
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三孩生育政策,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条例》规定的假期包括
依法登记结婚的公民,享有十天的婚假;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六十日的生育假,男方享有十五日的陪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其中,婚假、育儿假按工作日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按自然日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四条
职工休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常发放。生育假(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一般应连续使用。育儿假、护理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
第六条
育儿假根据夫妻生育子女数量计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分别累计叠加。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实际年龄计算。育儿假当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
第七条
夫妻离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育儿假。
第八条
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有育儿假。
第九条
护理假以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第十条
子女死亡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应当享有护理假。
第十一条
职工休护理假时,需向用人单位提供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相关医疗资料。用人单位可通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个人档案、履历表或承诺书等资料认定职工的独生子女身份。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可根据《条例》规定,完善本单位休假管理制度。支持用人单位在假期天数、待遇等方面采取更加灵活、更具弹性的方式,以更好地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无需咨询或征求有关行政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原因,职工未能及时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安排职工补休。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人社、民政、医保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落实相关假期、优待规定。工会应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各类假期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婚假由人社部门负责解释,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由医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条例》规定的假期,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之日起,即2021年11月2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