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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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保护哺乳期、哺乳假与哺乳时间解析
随着劳动节的临近,我们今天来深入探讨一下女职工在哺乳期期间所享有的特殊保护。哺乳期、哺乳假以及哺乳时间,这些概念对于保障女职工的权益至关重要。接下来,我们将一一为您解读。
哺乳期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规定,哺乳期是指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这段时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责任按照规定对女职工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
《劳动法》明确指出“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特定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时,若存在相关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哺乳假
在上海市,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存在困难且工作许可,可以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后,享有六个半月的哺乳假。
此外,《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也规定,若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这表明,上海的哺乳假分为“可以批准”和“应当批准”两种情形。
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对于生育多胞胎的女职工,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还需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希望对女职工“三期”保护中的哺乳期、哺乳假和哺乳时间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从而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