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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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婚姻与离婚案件管辖难题与送达挑战
当前,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的流动性日益增强,外出务工现象普遍,异地结合的婚姻也随之增多。然而,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各地生活水平差异、风俗习惯差别等因素,许多异地婚姻未能形成和谐的夫妻关系,导致离婚案件数量激增。
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管辖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常常遇到异地婚姻中的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由于对夫妻感情、财产状况的查明难度、子女抚养判项的执行难度以及潜在道德风险等因素的考虑,人民法院可能会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而适用的法律条文并不一致,导致管辖问题产生。
例如,务工地人民法院可能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或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为依据称其无权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能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称其无权管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能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称其无权管辖。
厘清法律条文,明确管辖原则
笔者认为,只要厘清上述三个条文的适用情形和适用顺位,就会发现对一方下落不明离婚诉讼的管辖,法律和司法解释本身规定应该是明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1. 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适用顺位三个条文之间存在一定的适用顺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属于一般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属于特别条款。特别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适用。
因此,对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管辖,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明确的,即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实中存在的管辖问题更多是人为造成的。
离婚案件的送达需要注意的问题
离婚案件的送达至关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否依法充分行使。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1. 送达目的送达的目的是让诉辩双方的请求与抗辩、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及要求,为双方当事人所了解。
2. 合法送达合法送达要求送达人员合法、送达方式合法(包括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和送达期限合法。
3. 慎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最后的送达方式,除非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否则不宜使用。
4. 证明力判断对一方是否下落不明的判断,该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的陈述的证明力高于有关机关的证明,有关机关的证明的证明力高于基层自治组织的证明,而基层自治组织的证明的证明力高于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的陈述。
,在处理异地婚姻离婚案件时,既要关注管辖问题,也要重视送达工作,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