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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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注意事项与所需材料
男女双方当初因为情投意合而决定牵手终身,如今因感情不和选择分道扬镳。面对协议离婚,同样需要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正式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男女双方需要注意哪些事项?需要携带哪些材料才能顺利办理?今天,我们就来详细探讨这个问题。
离婚登记地点与条件
首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意味着,如果双方都不在常住户口所在地,需要回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不能在外地民政局办理。
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其次,男女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 本人的结婚证;
3.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特殊情况下的额外材料
如果办理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或外国人,还需额外提供以下证件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华侨、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内容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必须明确载明以下事项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子女抚养权问题;
财产分隔问题;
债务处理问题等事项的协商一致处理意见。
若协议书内容不完整,将无法获得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进而影响离婚登记的顺利进行。
离婚冷静期规定
自2021年民法典生效后,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需遵守30天的离婚冷静期。这意味着,第一次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只能提交离婚申请材料,不能当天领取离婚证。30天后,如果双方仍决定离婚,需再次共同到民政局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从而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