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军人离婚程序详解📝具体步骤全解析!🔍

2025-07-15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案情介绍

冯某与丈夫陆某,一位军人,分居多年,感情日益淡漠。冯某多次提出离婚,但陆某因考虑军人婚姻的特殊性,坚决不同意。无奈之下,冯某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向冯某解释了我国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政策除非军人本人同意,否则离婚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除非军人存在过错。冯某表示,陆某性格暴躁,多次对她和孩子实施**,且对父母不孝。法院最终受理了冯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在一审中,陆某未出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和陆某婚后虽有一定感情,但日常生活中缺乏沟通交流,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冯某提交了照片等证据证明陆某实施家庭**,其父母也出庭作证,证实陆某对父母态度恶劣。法院认定陆某为过错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支持冯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一审后,陆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陆某提交部队证明,称自己因任务在身未能出庭。同时,他提出冯某提交的受伤照片是装修房子时不慎摔伤,并提交门诊说明证实。陆某承认自己关心冯某较少,但承诺今后会改正,加强与妻子的沟通,希望法院撤销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冯某虽称陆某有重大过错,但无充分证据证明,且上述行为不能认定为重大过错。陆某作为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故不应判决离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普法贴士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非常慎重。法律规定,与现役军人离婚,需要军人本人的同意,这是为了保障军人婚姻的稳定,从而维护国家安全。但并不意味着军婚就是枷锁,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况。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军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况可以离婚,重大过错可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前三项标准认定。在案例中,冯某虽称陆某有**行为,但证据不足,法院未认定其属于重大过错。

法院判决冯某和陆某不予离婚。双方应珍惜感情、珍惜家庭,在互相忠诚、体谅忍让、理解尊重的前提下改善双方关系。如果陆某未能改正,二人关系无好转,且符合上述条件,冯某仍可申请再次离婚。

对于军人的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也有规定。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

1. 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另外一方为非军人的

a. 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非军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b.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人员(参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军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c.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非军人住所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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