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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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法》实施六周年,《民法典》颁布一周年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
2022年3月1日,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法》正式实施六周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迎来了颁布施行的一周年。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而个人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直接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重视“优良家风”建设到强化权利保护力度,《民法典》和《反**法》始终致力于保障弱势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当事人勇敢对**说“不”。本文将聚焦于北京市一中院团河法庭在过去一年中审理的涉家庭**离婚案件,探讨认定**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实施家庭**成为离婚法定事由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在康某诉王某的离婚纠纷案中,康某因长期遭受王某的家庭**,最终选择诉诸法律。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并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法官指出,在初次起诉离婚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不予离婚。然而,若存在家庭**等法定离婚事由,即便初次起诉,调解无效时,法院也应当准予离婚。
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张某诉焦某离婚纠纷案
在张某诉焦某的离婚纠纷案中,焦某因家庭**行为被法院认定,最终孩子被判决归张某抚养。法官强调,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的子女抚养权问题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在存在家庭**的情况下,即使施暴方表示悔改,也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郎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在郎某诉李某的离婚纠纷案中,李某因家庭**行为被法院认定,并在财产分割上被判决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法官指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对于**施暴方,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遭遇**离婚可请求损害赔偿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在唐某诉刘某的离婚纠纷案中,唐某因遭受刘某的家庭**,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判决支持了唐某的请求,并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法官强调,**行为不仅对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因此,离婚纠纷中**受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