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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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概念与法律依据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为担保债务履行而设定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这一规定明确了抵押权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抵押权的特点
抵押权作为一种典型的担保物权,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 担保物权属性抵押权人对于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享有支配权,即使抵押物不移转占有,抵押权人也可以支配其交换价值。此外,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变价后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抵押权与普通债权并存时,抵押权优先受偿。
2. 担保债权实现抵押权的设立旨在担保债权的履行,通过抵押权人有效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保障将来债权的实现。
3. 不移转占有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要移转抵押物的占有,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支配,抵押权人直接支配的只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
4. 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抵押物变价,并就抵押物变价后的价值优先受偿。
实现抵押权的条件
实现抵押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义务。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以下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财产一并抵押。财产抵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二是财产属于本条规定的能够作为抵押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