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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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详解
在房产赠予过程中,存在一些特定情形,赠予双方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以下是对这些情形的详细说明
赠予对象
1.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2.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法律依据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时,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赠予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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