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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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与撤回申请详解
在经历了离婚冷静期后,若一方选择不去领取离婚证,则该离婚登记申请将被视为撤回。根据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双方有三十天的冷静期。在这期间,任何一方若改变主意,均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过后,若双方均未提出撤回申请,则需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若在这段时间内,双方均未提出申请,则同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上述规定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该条款明确指出,在离婚登记申请提交后的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撤回申请。若该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未提出申请,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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