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监护权变更当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的法律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监护权的变更往往涉及到被监护人的切身利益。当现监护人未能履行其监护职责,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接到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后,经过事实调查,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撤销监护资格后,法院将另行指定新的监护人,以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原监护人失去了监护权,他们仍需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的父母等,即便在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也必须继续履行其抚养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采取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同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一)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此外,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如有其他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咨询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