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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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权问题解答
在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若拒绝不直接抚养方探视孩子,不直接抚养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法院作出判决,若对方仍不执行生效判决,不直接抚养方可以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请求法院对直接抚养方进行强制执行,以促使直接抚养方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或探视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法院不能强迫子女与探视权人见面。
法律依据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探望子女的具体方式和时间,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若父或母探望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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