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房产继承遗嘱的订立与内容要求
在订立房产继承遗嘱时,被继承人可以选择亲自书写遗嘱,只需签名并注明日期。若由他人代写,则必须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均需签名并注明日期。值得注意的是,见证人必须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任何利害关系。
房产继承遗嘱应包含的内容
设立房产继承遗嘱时,以下内容是必不可少的
遗嘱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等;
遗嘱处分的房产状况,具体包括房产位置、数量、面积、性质、分割条件、方式、比例、变更登记事宜,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情况;
对房产及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如有遗嘱执行人,需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法律依据
以下法律条文为房产继承遗嘱的订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