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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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撤销与变更
公证遗嘱,作为一种法律效力较高的遗嘱形式,其撤销和变更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人有权自主撤销或变更自己订立的遗嘱。
具体来说,遗嘱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自己所立的遗嘱。值得注意的是,遗嘱的最终效力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若遗嘱人决定变更遗嘱,必须在变更后对新的遗嘱进行公证,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详解
以下为《民法典》中关于遗嘱撤销与变更的相关法律条文,以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咨询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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